放債人牌照有什麼申請條件?

放債業務必須領取牌照

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。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 《放債人條例》規管。

1)牌照法庭

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

2)放債人註冊處處長(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)

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,牌照續期及牌照上簽注的申請;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眾查閱

3)警務處處長

負責執行《放債人條例》,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、牌照續期及簽注的申請,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。

放債人牌照申請條件

1、放債人牌照申請條件及資格

放債人牌照申請人應是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,須有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、會計師或會計大學程度,有5年以上財務審批經驗,且沒有刑事紀錄或紀律處分。

另外,為免通過此項業務非法洗錢及資金籌集目的,以及用不正當手段催貸,需要外聘專業核數師協助處理日常事務。

 

2、註冊公司

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需要註冊一間公司,通常是註冊有限公司。

開立有限公司,決定以下人選:

  • Shareholder(s)
  • Director(s)
  • Company Secretary

3、安排辦公地點

放債人牌照申請的處所須為適宜經營放債業務之場所。因此,在初期洽談租賃事宜的時候,就要告知業主或商務中心,這個地點的是用作放債人業務運作,如果不能取得業主/商務中心簽署的『不反對通知書』是無法進行申請放債人牌照的。

  • 業主:業主簽署不反對通知書
  • 商務中心:商務中心簽署不反對通知書及業主簽署不反對通知書

 

4、申請銀行戶口

營運放債人牌照業務,除了持有放債人牌照之外,銀行戶口也必不可少。

在沒有申請到銀行戶口的情況下,不能開啟這貸款業務,直到申請到開戶的銀行戶口方可進行貸款業務。

 

5、提交資料

放債人牌照申請人需要填妥相關申請書及陳述書,各一式三份。資料分別提交給公司註冊處及警署,且須到警署錄口供。

表格可於公司註冊處網頁下載

  • 表格3
  • 表格5
  • SIS1
  • SIS1A
  • 計劃書

 

相關表格可於公司註冊處網頁下載:http://www.tcsp.cr.gov.hk/tcspls/index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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