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資 Vs 合夥 Vs 有限公司

公司類別
  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,一般有三大類別︰1. 獨資經營;2. 合夥經營;3. 法人團體公司(或稱︰有限公司):

1.獨資經營
「獨資經營」就是以個人名義,獨自出資來經營業務。理論上公司的名稱只是一個為代號,公司和個人(老闆)為同一個個體。在法律上,他們是同一個法人,所以公司的一切利潤、虧損、資產及債項等將由經營者一人負責。換句話說,公司等於個人,只是多了一個代表名字和商業登記號碼。
和有限公司一樣,經營者都可聘用員工,以協助經營業務,一般人首次嘗試創業,如果是計劃開設小型企業和經營的業務風險較低,都會選擇成立獨資經營公司,當生意到了一定的規模才轉為有限公司的形式發展。
成立獨資公司手續也十分簡單,只需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即可。

2.合夥經營
這類別跟「獨資經營」的形式一樣,公司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,分別只在獨資經營是由一個人開業,而合夥經營是由多於一個人合作經營。合夥公司一般不能同時由超過20位合夥人組成,否則便需要成立法人團體公司(有限公司)。
每一位合夥經營的合夥人都是公司的代理人。任何一位合夥人的商業行為,都對合夥商號及其他合夥人具有約束力,他們共同承擔(Joint and Several)公司債務,共同擁有公司的資產、盈利和虧損也按合夥人的擁有權比例,各自分成。

總括來說,合夥形式經營業務有以下特點:
i. 合夥人分擔經營業務的負債和風險;
ii. 如果單獨沒有足夠的財力,集合多人一起經營;
iii. 合夥人各自以不同專長合作經營業務,互補長短;

合夥經營也有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」(Limited Liabilities Partnership),是在合夥經營中有某些合夥人以有責任合夥人的身份來擁有公司,這種合夥人不參與公司業務,也沒有管理上的權力。以這種形式來經營比較少,如果決定成立需要在公司註冊處登記。
有限責任合夥人限制眾多,所以一般都採用普通合夥人的形式成立公司。
成立合夥商號的法定手續簡單,因合夥商號涉及合夥人之間的合作和權益,所以合夥人之間應先訂立《合夥協議書》。協議書可由合夥人自行製訂,或交由律師或會計師撰寫。

合夥合約內容包括:
i. 合夥商號的成立日期及名稱
ii. 各合夥人的姓名、基本資料、投資比例和投資金額
iii. 各合夥人工作、權利及責任分配
iv. 利潤和虧蝕的分配方法及比例
v. 合夥商號的資產處理方法
vi. 合夥人之間出現爭議時的處理方法
vii. 合夥人退出和新合夥人加盟機制
viii. 解散合夥商號的條款及方法

3.法人團體公司(有限公司)
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的一個獨立的法人。成立有限公司,投資者的身份是股東,營運者的身份是董事,在一般的中小企業,合夥人可同時出任以上兩個位置。依據香港法例32章《公司條例》的規定成立,有限公司有兩類︰私人有限公司和非私人有限公司,一般創業或營商者,都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,而非私人有限公司一般是指上市公司。
有限公司是有法定的組織架構,其架構必須最少有1名股東,1名董事及1名公司秘書,其身份可重疊。
在考慮要經營一門生意前,創業者確實需要考慮採用那一種經營模式。考慮因素包括:公司的規模、風險、參與者人數、稅務安排、公司理念和延續性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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