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業家進軍美容服務業之前,除了前文提及的對象客戶群、市場定位等基本商業考慮之外,在服務範籌方面都必需謹慎考慮,皆因在香港經營「美容院」與「按摩店」的牌照需求各有不同,一不小心便即誤墮法網。
《按摩院條例》於1983年制定,並在2001年通過修訂案。發牌制度主要為是打擊按摩院的色情活動,若按摩師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,按摩院便需要領牌。而根據定義,全身按摩是指為該人在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,提供按摩服務或治療。
不過,只為顧客提供面部、頭皮、頸、肩、手、手臂或足部(上至膝)按摩的處所,則可獲豁免。而經營按摩院前,要獲警務處處長簽發牌照。資料顯示,持牌按摩院要遵守不同規定,包括所有按摩房/間隔的門,裏外均不得上鎖。
另外,就算符合獲得豁免領取按摩院牌照,就是有關業務主要為提供美容服務的話,創業家的美容業務亦最好遵守消費者委員會與美容業界早於2006年訂立的《美容業營商實務守則》有關《守則》在四個方面為美容業界提供指引,分別是:1)服務及產品質素;2)業內宣傳及推銷手法;3) 預先繳費營運模式和4)制定服務承諾及處理消費者投訴。
有鑑於美容院/按摩院的牌照有法定要求,創業家無論「自立門戶」或者以「頂讓買盤」形式購入美容業務,最好都先諮詢律師或專業業務中介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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